怪状六:补偿有多少,标准不统一。对于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,国务院颁布了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予以规范;然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,只在土地管理法中有较为原则的规定。可以说,农房拆迁实际上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。为了进行农村房屋拆迁工作,各地制定有各种条例、规定、意见,许多时候这些条例、规定、意见都是为了开展具体工作而制定的。一地一策,一时一策,这是我国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现状,同时由于农民无从参与政策制定,农房拆迁补偿的多少就全凭地方政府说了算。
怪状七:政策执行,因人而异。农房拆迁的补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操作的空间很大,许多不公和不满也由此产生。受到特殊照顾的有两类人。其一是村干部及其亲属。其二是执着上访的村民。还有一种执行上的弹性,就是政策还是那个政策,但解释各有各的不同。所有这些政策执行中的弹性似乎可以理解为,只要拆迁能够进行,政府总是不愿意付出更多成本。在这一过程中,吃亏的往往就是无权无势而又本分老实的老百姓。
怪状八:互相不信任,拆迁何其难。前不久,接到某地反映农房拆迁的上访信,记者前往调查。当地政府和村民的对立情绪以及互不信任的态度十分明显。“我们这次拆迁安置考虑得很周全,包括以房换房、土地补偿、养老保障、就业培训等各方面,应该说大部分村民是满意的,但仍有一些人,得了1万想10万,得了10万想100万。”这是当地官方对于上访者的解释。而记者接触的大部分村民却不这样认为。“土地补偿款为什么不一次给齐?”“养老保障为什么是和村里签协议,而不是和政府签协议?”“就业安置政府拿什么保障?”“新官不理旧事,换个领导不兑现承诺找谁去?”这种种疑问在不信任的情绪中被放大,造成了“政府不过是想把我们忽悠走了事”的印象。
根源:农民不是第一号主人
羽戈在《南方农村报》刊文说,《半月谈》总结了当前农村房屋拆迁改造的八大怪状。 发现有人说,这是违法征地与拆迁,应该使用法律武器制裁违法者,问题在于致命的法律缺失。但进一步推想,即便国务院制定了《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又当如何?不是照样有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,但拆迁现场硝烟与鲜血的暴力演绎比好莱坞大片还要夸张几分,“钉子户”的成长率堪比雨后春笋。《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如果步上了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的后尘,估计农房拆迁的“八大怪状”仍旧难以进化至常态。
立法是一个要点,另一点则更为根本。现在诸多农村问题的衍生,皆受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。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决定了农民并不是耕地与宅基地的第一号主人,相关纠纷则由村委会名正言顺地越俎代庖。政府或开发商征地,村委会才是它们的交涉与谈判对手,农民无奈被晾在一边。这也是一大怪状———村委会不但是政治机构,还是经济实体,它正如一个以村为架构的公司的执行部门,同时通过架空作为董事的农民,抢夺了他们的决策权。所以,要从根源上阻止圈地运动的发生,就得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和房屋最直接的主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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